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2020〕202号 为进一步规范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工作,促进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对鉴定事项的审查 1.严格审查拟鉴定事项是否属于查明案件事实的专门性问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委托鉴定: (1)通过生活常识、经验法则可以推定的事实; (2)与待证事实无关联的问题; (3)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问题; (4)应当由当事人举证的非专门性问题; (5)通过法庭调查、勘验等方法可以查明的事实; (6)对当事人责任划分的认定; (7)法律适用问题; (8)测谎; (9)其他不适
了解更多+北京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293号 《北京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定》已经2020年7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陈吉宁 2020年7月29日 北京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定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一般处置要求 第三章 资源化利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垃圾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循环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倾倒、堆放、贮存、运输、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和拆
了解更多+北京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职称评审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人社事业发〔2020〕12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市属各部、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部门,各职称评审服务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40 号)及《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京办发〔2018〕4号)精神,规范职称评审程序,加强职称评审管理,保证职称评审质量,现将《北京市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7月31日 北京市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职
了解更多+住建部印发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方案,取消最高投标限价按定额计价的规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建办标〔2020〕38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 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推进工程造价市场化改革,决定在全国房地产开发项目,以及北京市、浙江省、湖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有条件的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工程项目进行工程造价改革试点。 现将《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工作方案制订改革措施,积极推进改革试点工作。试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与我部联系。 联系电话:010-58933216 中华
了解更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013/10/21 【大 中 小】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2007年10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修改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
了解更多+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 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 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5〕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62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现予公布。 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是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重要内容。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继续集中取消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对国务院部门设置实施的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准入类职业资格,以及国务院部门和全国性行业协会、学会自行设置的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一律取消;有法律法规依据,但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关系不密切或不宜采取职业资格方式管理的,按程序提请修订法律法规后予以取消。要抓紧建立国家职业资格管理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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